本文结合《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相关规定,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解答十个个税问题。
1、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哪些?
根据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根据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计算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应坚持什么原则?
根据文件第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文件第七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个体工商户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根据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6、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文件第十七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个体工商户发生的难以分清的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8、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开办费如何扣除?
根据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9、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扣除?
根据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0、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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