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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日常审核发票应关注哪些要点?

人气:1731 发表时间:2022-11-29 17:18:38

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一、发票的种类


目前有效的发票种类,按开具方式,分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和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上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非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主要有通用(机打、手工、定额)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停车费等。非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未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可在各省市税务局网站查验或咨询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确认该发票种类是否有效。其中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部分地区已取消,企业如收到此类发票,应注意核实。对于连号定额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应重点审查,综合判断,避免存在套打、虚开、假发票的情况。


二、发票监制章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监制章显示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字样的都不符合规定。


三、购买方信息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为个人、政府机构、非企业事业单位、国外企业,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及手工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此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完整填写购买方全部信息,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信息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名称”栏次要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201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问答中答复:“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这是过渡期的一个政策,现系统已升级完毕,因此增值税发票票面应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五、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货物类应该如实填写齐全。如果是一些服务类业务,确实无法填写型号规格、单位的,2020年3月31日福建12366对此答疑,“如您提供的属于应税服务,可以不填写规格、型号栏次,如该服务确实属于无法计量(按次或按项),票面可不填写数量及单价栏次。”


需要特别关注成品油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通用机打或冠名的发票,在2018年2月28日以后开具的不可用。


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普通发票(卷票)无“单位”栏,默认数量单位“升”。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发票(卷票)无此要求。


六、发票税率


审核发票税率选择是否正确,要关注经济业务、税收分类编码和适用税率是否相符。


七、发票备注


审核发票是否应该填写备注栏但未填写,填写是否规范。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的常见业务如下:


(1)货物运输服务: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7)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8)销售预付卡: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9)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执行;


(10)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自动打印“差额征税”;


(11)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动打印“YD”;


(1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13)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14)税务机关代开: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八、发票清单


审核发票记载是否与票据附件相一致。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由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行使用A4纸打印清单无效。


九、发票印章


审核发票及附件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电子发票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将发票作废或红冲,在旁边补盖(不可与原印章重叠)是否有效问题,各地税务局规定不一致。


十、发票打印


审核发票票面是否有压线、错格现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压线、错格。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上述十个方面是对发票形式是否合规进行的审核,比形式合规更重要的是要审核发票是否有实际的经济业务。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财务人员一定要清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这是发票的最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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